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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第六章 责任追究

2022/07/16243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三条 违反城市管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城市管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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