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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解读

2022/07/16204 作者:佚名
导读:记者11月8日从绍兴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9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后,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共29条,围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落实”与“解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管理单位和执法主体,确立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健全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范,对建设整

记者11月8日从绍兴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9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后,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共29条,围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落实”与“解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管理单位和执法主体,确立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健全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范,对建设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群众生活品质,促进美丽绍兴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指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包括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停车、乱堆放、乱晾晒等行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以及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桥梁、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等等。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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