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经济合同基本内容

2022/07/1667 作者:佚名
导读:经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违约责任等,也要适用作为合同普通法的《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须优先适用相应特别法中涉及合同的规定。 在经济合同订立的要约和承诺阶段,往往

经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违约责任等,也要适用作为合同普通法的《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须优先适用相应特别法中涉及合同的规定。

在经济合同订立的要约和承诺阶段,往往就直接体现出政府或国家的意志。首先,一些经济合同超越当事人的意志,是依法或依政策、集体决定等必须订立的,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当事人的意思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协商确定合同条款或变通、落实法定合同条件。其次,经济合同的订立原则上应当公开透明,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而民商事合同原则上不必公开,出于商业和个人的原因可以秘密订立,也不存在对政府等公共管理主体的公正要求。公开、公正表现为法律要求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在监督和救济等程序之下订立合同。既然政府希望将其意志表达为合同的订立及条款,则它就负有秉公行事的义务,并就其行为接受当事人和公众的问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合同成立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固然必须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而政府对于合同订立和内容的主导性,导致了在合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认定上的复杂性。直接体现政府或国家意志的合同条款,往往同时就是法律的规定、政府的政策、决定或措施,这样,政府一方的违约与其基于公共管理权力的合同变更、解除难以分辨,可能掩盖其违约、违法行为或逃避其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区分政府的行为是基于法律的一般规定、政策或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出于其单方具体行政行为。如为后者,政府作为合同一方原则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为前者,则政府原则上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但基于财产权保护的要求和合同的法律效力,政府对因此受到损害的合同当事人应给予适当补偿,或通过政策调整加以一定的弥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