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制度是根据批准进行统计调查的项目,按统一制定的统计表式、填报范围、实施办法,以及统计标准、统计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并有原始记录作依据,开展搜集整理汇总统计资料和进行综合分析工作的行动准则。统计制度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章的第九、十、十一、十二条中: ①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关于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②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③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④对违反统计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有关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主义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统计报表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报表目录、表式和填表说明三大部分:
(一)报表目录是指明确各种报表的填报单位(报送单位)、调查对象、报送时间和报送方式程序等要求事项。
(二)表式是指统计表的具体格式,表内要求填报的指标项目以及表外填报的各项补充资料。
(三)填报说明编制每种报表的填报说明是指明表式中各种问题的理解和填写方法,以及有关注意事项。填表说明应包括填报范围(或汇总范围)、统计目录、指标解释、统计分组(类)或有关的划分标准及代码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