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全市物价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研究制订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动作和监督;参与协调价格水平变动相关的决策研究。
3、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并根据省政府公布的重要商品和重要收费标准(分级)管理目录,负责申报审定、调整列管的商品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房地产价格(含房屋租金)以及中介服务收费和涉外价格;指导放开的市场价格,引导和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监督经营者和收费单位明码标价制度的落实,创造公平竞争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外部环境。
4、负责全市重要商品价格(收费)调整的审核、申报工作,并组织召开调整价格(收费)的听证会;会同财政部门审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
5、负责全市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监测分析预报市场价格动态和变化趋势,及时反映市场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6、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
7、负责全市工业品、农副产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分析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关资料。
8、负责全市涉案物品价值鉴证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格确认、培训和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价格中介机构的工作。
9、指导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科学城)价格管理工作;负责重大价格和收费争议的仲裁;指导行业价格自律。
10、负责全市物价系统和企业物价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市物价系统的廉政建设工作。
11、承办市政府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