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基建计划指包括来自全民所有制各种资金渠道的基本建设计划。我国自第一个五年计划以来的很长时期,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一直只包括直接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和经过国家批准由地方、部门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两大部分。为了能够反映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工作量总额,从1931年开始正式编制综合基本建设计划。
综合基本建设计划的投资来源有:
(1)国家预算直接安排的投资,包括国家预算中央财政直接安排的投资和国家预算地方统筹安排的投资。
(2)地方、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地方用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地方用机动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大中城市提取工商利润5%的城市维护及建设资金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城市维护费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和地方、部门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地方预算外资金、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部分等)。
(3)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包括建设银行贷款、中国银行贷款等。
(4)利用外资安排的建设,包括利用外资引进成套设备工作量和补偿贸易等形式。
(5)军费和人民防空经费安排的基本建设工 程。
(6)国家预算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建设,如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专项,对外宣传专项等。
(7)其他,包括批准上年结转工程、动员库存储备扩大的工作量等。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