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基础[2015]1880号
报来《关于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青发改能交〔2011〕6号)、《关于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工程项目核准的补充请示》(青发改能交〔2015〕12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缓解青岛港大型专业化铁矿石泊位能力不足的矛盾,推进港区功能和结构调整,同意建设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山东省青岛市。
项目单位为青岛港董家口矿石码头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1个30万吨级铁矿石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1600万吨)和1个20万吨级铁矿石泊位(设计年通过能力1400万吨,其中接卸能力600万吨、装船能力800万吨)及其他配套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约43.7亿元人民币,其中资本金为14亿元人民币,由项目单位股东分别以自有资金增资投入,其中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48亿元人民币、贯星投资有限公司出资等值2.94亿元人民币的港币、中远太平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94亿元人民币和万邦青岛港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等值3.64亿元人民币的境外人民币,其余投资约29.7亿元人民币利用银行贷款解决。
五、在初步设计阶段,要结合岸线深水深用的原则和现阶段国家大型铁矿石码头布局方案的有关要求,研究预留进一步发展条件的必要性和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在统筹考虑本工程与相关矿石码头工程运营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装卸工艺系统布置方案。
六、在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要严格港池疏浚、吹填施工管理,采用有效的除尘、防尘装置,合理处理污水。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加强项目投产后的节能管理。
七、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设备和重要材料等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交通运输部《关于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意见》(交函规划[2013]181号)、《关于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工程变更项目投资主体的意见》(交规划函[2014]912号)和《关于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工程项目行业意见有效期延期的函》(交规划函[2015]48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4]112号)、环境保护部《关于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1]197号》、国家海洋局《关于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项目用海预审意见的函》(国海管字[2012]630号)和《关于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海管字[2014]638号)、青岛市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702002015070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青岛港董家口港区港投万邦矿石码头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发改办环资[2011]1226号)。
九、如因项目单位名称变更,或者项目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或者改变岸线用途,应当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本项目的20万吨级铁矿石泊位在未取得核准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违反了基本建设程序,特予以批评。今后,青岛市港口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规定。请你委与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港口的监督与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保障港口建设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