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建筑税审计是对自筹基本建设单位缴纳建筑税所进行的审计。国务院于1983年颁发了《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城镇集体企业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安排的自筹基建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都由使用投资的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建筑税。
审计时,可以从查帐入手,查阅建设单位“应缴税金”和“应核销其他支出——缴纳建筑税” 等帐目的记录,从中分析、判断,看其是否存在问题。审计的要点:
(1) 审查缴纳建筑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审计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审核建设单位所计算的建筑税额是否正确,防止漏缴、少缴。如发现计算错误,应查明原因。对于有意少缴、不缴或偷税、抗税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2)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按规定,建筑税应按照年度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计征,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愈期不缴的,应即补缴,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3)审查纳税单位是否用自有资金缴纳建筑税。按规定,纳税单位一律用自有资金缴纳建筑税,不得占用应当上缴财政的利润和税款,不准占用国家拨付的经费和投资,也不准用银行贷款缴税。违者,应追究经济责任,并限期用自有资金归还所占用的资金。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