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法是美国制定的关于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第一个关于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是1899年的《河流与港口法》(亦称《垃圾法》)。随后又颁布了《联邦杀虫剂法》(1910年),《防止河流油污染法》(1924年),《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1938年)等。20世纪50年代前后,由于环境污染事件增多,美国开始重视联邦的污染防治立法,先后颁布了《联邦水污染控制法》(1948年)、《联邦杀虫剂、灭菌剂及灭鼠剂法》(1947年)、《原子能法》(1954年)、《联邦大气污染控制法》(1955年)、《联邦有害物质法》(1960年)、《鱼类和野生生物协调法》(1965年)、《空气质量法》(1967年)、《自然和风景河流法》(1968年)等。此外,还多次修改了《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到1969年,美国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标志其环境政策和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从以治为主变为以防为主,从防治污染转变为保护整个生态环境。随后,又颁布了《环境质量改善法》(1970年)《美国环境教育法》(1970年),《海岸带管理法》(1972年),《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1972年),《海洋保护研究及禁渔区法》(1972年),《联邦环境杀虫剂控制法》(1972年),《噪声控制法》(1972年),《安全饮用水法》(1974年),《濒危物种法》(1973年),《联邦土地政策及管理法》(1976年),《有毒物质运输法》(1975年),《资源保护与回收法》(1976年)和《有毒物质控制法》(1976年)。进入80年代后,美国进一步加强了酸、能源、资源和废弃物处置方面的立法,制定了《酸雨法》(1980年),《机动车燃料效益法》(1980年),《生物量及酒精燃料法》(1980年),《固体废物处置法》(1980年),《超基金法》(1980年)和《核废弃物政策法》(1982年)。美国联邦政府已经制定了几十个环境法律,上千个环境保护条例,形成了一个庞杂的和完善的环境法体系,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也有自己的环境法,并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