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的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参与制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参与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
(三)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数字化城管等方面的管理维护和改建、扩建、提升工作;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执法工作以及全市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四)负责全市城市供节水、集中供热、城镇燃气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和管网配套等市政设施的改扩建工作。
(五)负责市城区管理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渗沥液的处置,指导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渗沥液的处置。
(六)负责城市管理部门特许经营的实施与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政公用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服务质量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城市维护资金和城管执法经费计划。
(七)负责市城区防汛工作。牵头制定城市规划区防汛规划,负责市城区防汛设施维修计划和应急预案编修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市城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空间、道路、停车站点、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广场、绿地、桥涵设施、地下管网、过街通道、综合管廊等城市公共资源经营的监管; 负责市城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城市亮化美化及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和有偿使用。
(九)负责市城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领域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天然气门站及城镇供气管网的安全监管。
(十)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城市绿化、城市供节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1、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行使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筑 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行使对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市场监管方面,行使对在城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行使对城区内无固定门店、流动性商贩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 动,对安排患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未取得相关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出售迷信物品、从事迷信活动和在非指定时间、地点宣传、演出、卖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河道、水资源管理方面,行使对在城区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堤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取水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内陆渔业管理方面,行使对在城区水面违反规定捕鱼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