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级的行动
一、应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保证其控制下的工作场所、机器、设备和工作程序安全,不会对健康产生危害。
二、应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保证其控制下的化学、物理和生物物质与制剂,在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后,不会对健康产生危害。
三、应要求雇主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保护服装和保护用品,以便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预防事故危险或对健康的不利影响。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如在同一工作场所同时进行活动,应相互配合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应要求雇主在必要时采取应对紧急情况和事故的措施,包括适当的急救安排。
应在企业一级做出安排,在此安排下:
(一)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协助雇主完成其承担的职责;
(二)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在职业安全和卫生方面与雇主合作;
(三)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应获得有关雇主为保证职业安全和卫生所采取措施的足够信息,并可在不泄露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就这类信息与其代表性组织进行磋商;
(四)工人及其企业中的代表应受到职业安全和卫生方面的适当培训;
(五)应使企业中的工人或其代表和必要时其代表性组织,按照国家法律和惯例,能够查询与其工作有关的职业安全和卫生的各个方面的情况,并就此接受雇主的咨询;为此目的,经双方同意,可从企业外部带进技术顾问;
(六)工人应立即向其直接上级报告有充分理由认为出现对其生命或健康有紧迫、严重危险的任何情况;在雇主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之前,雇主不得要求工人回到对生命和健康仍存在紧迫、严重危险的工作环境中去。
管理人员与工人和(或)其企业内的代表的合作,应是按本公约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所采取的组织措施和其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得包含使工人支付任何费用的规定。
第五部分 最后条款
本公约对任何公约或建议书不作修订。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登记。
一、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总干事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二、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总干事登记之日起1年后生效。
三、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年后生效。
一、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得向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
二、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二十六条
一、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二、总干事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全体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一、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
(一)如新修订公约生效和当其生效之时,会员国对于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不需按照上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
(二)自新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二、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