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目录管理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资格及实施机构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中央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遴选,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工作支持、兑现相应待遇并进行监管;其他用人单位由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遴选,纳入属地管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遴选,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
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编码规则,规范证书(或电子证书)样式。按规定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人才统计和认定范围,作为落实有关人才政策的依据。
各地要做好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通过现场督查、同行监督和社会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 监管”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控体系,健全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评估机制,定期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加大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市场、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在人才评价中的职能定位,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人才评价管理体制。改进政府人才评价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工作。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能调整,逐步退出具体认定工作,转向加强质量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市场机构以及企业、院校等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技能评价服务。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