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运输是综合利用某一区间中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优势进行不同运输方式的协作,使货主能够按一个统一的运输规章或制度,使用同一个运输凭证,享受不同运输方式综合优势的一种运输形式。联合运输的最低限度要求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进行两程的衔接运输。联合运输按地域划分有国际联运和国内联运两种,国内联运较为简单,国际联运是联合运输最高水平的体现。
联运经营人是指签发联运单证的人(包括任何法人、公司或法律实体)。如果国内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有权签发联运单证之前,须经授权或发照,则联运经营人只指这种经过授权或领照的人。
联运单证是指证明从事货物联运工作或组织货物联运工作合同的一种单证。单证正面应标有“可转让的联运单证,根据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签发”,或“不可转让的联运单证,根据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签发”字样。
1)从掌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负责从事或以他自己的名义组织货物联运工作,包括这种联运所需要的一切服务工作,并在本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这种联运和这种服务工作的责任。
2)对于他们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行为和否定行为犹如这种行为和否定行为是他自身的那样,承担责任,如果这些代理人或雇佣人员是在他们职责内行事。
3)对于他所使用的为其履行以联运单证作为证明的合同而提供服务的任何其他人的行为和否定行为,承担责任。
4)负责从事或组织为确保货物交付所必需的一切工作。
5)对于从他掌管货物到交付货物期间发生的关子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本规则规定范围内的责任,并负责支付规则规定的有关这种灭失或损害的赔偿金。
6)承担关于延迟交货的责任,负责支付该规则所规定的赔偿金。
1.组织运输的全程性
2.托运手续的简便性
3.运程凭证的通用性
4.联运经营人的双重身份及代理性
5.各类环节的协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