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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及监督管理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买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对潜在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条我市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属于特殊情况不能进场交易的,经同级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国资、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备案。特殊情况的情形及范围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章 进场交易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下列公共资源项目均进场交易:
(一)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二)依法以公开竞争方式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矿业权出让转让。
(三)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国有、集体产权(包括股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转让和增资扩股、租赁等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资产(包括房地产、设备、车辆等)出让,行政机关罚没物拍卖。
(五)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采伐权交易、营造林招投标,林业碳汇交易;农村集体林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承包经营权流转。
(六)政府特许经营、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水陆路车船线路经营权、特殊车牌使用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等公共资源出让或转让。
(七)政府特许建设、国有投资项目、扶贫开发项目,以及其他政府出资或回购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的选定。
(八)其他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公布公共资源交易进场目录的形式具体规定进场交易项目。
第六条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出资人、发包人等,下同)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必须经原交易方式审批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程序如下:
(一)申请登记。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交易项目,招标人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交易申请,并附项目批准文件等资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各方提交的材料核查无误后,办理交易项目登记。
(二)招标办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自身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都必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三)信息发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项目批准文件等资料,按法定程序统一发布交易信息。
(四)报名受理。受理工程建设投标人、采购供应商、土地和矿业权购买人及产权、林权交易购买人的报名。
(五)交易保证金。工程建设投标人、采购供应商、土地和矿业权购买人及产权、林权交易购买人,依法应当交纳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保证金专户,负责对保证金进行代收、退还等。
(六)开标竞价。
1.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设交易场所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进行开标、挂牌、拍卖(竞价)等活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投标人(竞买人)持有效证件入场参加投标(竞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派员现场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无法提供大型开标竞价活动的场地时,应负责临时租用其他公共场所组织开标竞价活动。
2.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开标、挂牌、竞价等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进行交易。
(七)评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中,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特殊情况需要外借专家或者推荐特别专业专家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在本地或外地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场所进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现场监督。
因项目特殊,需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外进行评标的,招标人在开标前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八)结果公告。交易结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统一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九)交易缴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办理公共资源交易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十)交易确认。交易(除产权交易外)结果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双方发放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交易双方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十一)交易鉴证。产权交易受让方在付清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
第三章 进场交易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设立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能,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派员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工作,现场监管各类交易活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备案交易文件应在联合办公区集中办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各开标、挂牌、拍卖厅(室)、专家评标室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在重要部位设置全方位高清视音频监控系统,普通自动监控录像信息循环存储周期不得少于3个月。
第九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统一进场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组织、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监管规程。
第十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并建立信用档案。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托政府网站,推进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服务平台的综合检索功能建设,逐步实现行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构建规范有序、严格自律、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在场外交易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和交易鉴证证明。违反本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处理,发现涉嫌违纪违规事项的可以向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招标人、投标人、竞买人、中介代理机构、业主、出让人等参加交易的人员和评标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