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定期向各级政府(管委会)报告辖区内出现的危及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情况。当地政府(管委会)根据隐患情况报告,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危及辖区内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违章建(构)筑物、违章种植、堆放物品等障碍物进行清理,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电网设备安全事故或火灾的发生,确保我市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当地政府(管委会)经协调处理仍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上级政府协调处理。
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计划在已建(或已批准规划、新建、改扩建的)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时,应依照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并参照用电行业有关规范,充分考虑该建筑物与已有电力线路的电力安全距离。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安全时,相关部门应及时联系供电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上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供电企业应支持和配合项目建设,确需迁移电力设施的,应尽快办理报批手续和加快迁移进度。
第五十八条村委会、土地(林地)所有权人应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经过的农田和林地的生产经营管理。有关农田、林地的承包合同应明确不得种植危及辖区内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植物。农业、林业部门在具体业务中应加强指导工作。
第五十九条各级政府(管委会)电力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加强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及时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