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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2022/07/1613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和利用等有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和利用等有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管理经费。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辖区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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