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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政策解读

2022/07/16106 作者:佚名
导读:一、《规定》修订的背景 《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实施以来,在完善我市气象灾害防御机制、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更新出台,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气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

《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实施以来,在完善我市气象灾害防御机制、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更新出台,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进一步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本次《规定》的修订保留原有大部分条款不变,主要遵循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防雷许可“放管服”改革及政府机构改革的修订原则,对相应的条款进行修改,同时规范部分文字表述,《规定》全文总体章节结构并无改动。

(一)在第一条中增加法律法规依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依据及理由:增加此次修订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第五条中明确并完善应急管理、水利部门及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职责。

依据及理由:根据市级机构改革后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水利局职能转变情况以及《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三)在第六、九、十一、十七条的行为主体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据及理由: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十二、十三、三十五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四)在第十条中增加“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防御措施、设施检查”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相关内容。

依据及理由:参考《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六、十七条以及《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四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五)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七)第三点、第三十二条中相应增加“应急管理”部门。

依据及理由: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职能进行修改。

(六)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各县(市)”修改为“各县(市、区)”。

依据及理由:高要市现已改为高要区。

(七)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肇府办函〔2017〕118号)的相关规定对第二十六条进行修改,包括删除“防雷装置施工必须由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认定具备相应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施工”的内容。

依据及理由:原规定与《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关于取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决定不一致,所以删除相关内容。

(八)在第三十一条“(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的第1点内容中增加“中小学校”。

依据及理由:参考《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九)在第三十一条“(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增加“停工”内容:“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依据及理由: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十)在第三十一条“(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增加内容:“渡口运营人在大雨、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暂停渡运,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停渡通告。”

依据及理由:根据《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停渡工作制度。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时,渡口应当暂停渡运,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停渡通告”的规定。

(十一)在第三十一条“(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增加内容:“遇到极端天气时,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自行决定停课。”

依据及理由:根据十三届6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十二)在第三十一条“(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第6点中删除“水利部门”;将“(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第6点修改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路灯,住建、水利等……防暴雨工作”。

依据及理由:根据市编办《关于调整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行业管理等相关职能问题的通知》(肇机编办〔2018〕25号),原属市水利局承担的城市供水、排水、节水和城乡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职责已划转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三)将第三十一条“(七)寒冷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中的第2点“农业、种植业等……损失”修改为“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损失”。

依据及理由:对相关行业的概括更科学、全面。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十)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中的第2点“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交通安全”修改为“交通运输、公安、海事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交通安全”。

依据及理由:由于涉及轮渡码头及水上的交通安全,需增加“海事部门”相关内容。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十四)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修改为“有关部门要高度注重防范火灾,供电、供水、卫生等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依据及理由:规范相关表述。

(十六)修改第三十一条“(十六)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发布后”的相关内容。

依据及理由:第1点整合了原文稿的1、2点内容;第2点增加了“应急管理部门”,修改后明确了部门的职责;第3点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行修改。

(十七)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对第六章内容进行修改。

(十八)对附件《肇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图标作了修改。

依据及理由:《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已于2018年10月25日公布,本次修订按照规定与本省启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统一。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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