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水务管理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拟订全市水务战略、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市级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有关水务项目规划、设计。
(三)实施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评价,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监督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地下水开发利用工作。
(五) 负责本市供水行业管理,组织实施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供水安全。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七) 负责全市排水、污水处理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城区雨水、污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组织实施排水、污水处理的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八)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之间和各县(市、区)之间的水事纠纷。
(九) 组织水务工程建设,对水务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管理水务建设市场,指导和监督水务工程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实施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
(十) 组织、指导水务工程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滩地的综合治理与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务工程,负责水务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 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十三) 负责对水电工程及机电排灌工程行业管理,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
(十四) 负责本市水务科技、教育和水务信息化工作。
(十五)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编制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六) 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