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
1.负责协调全局日常工作,指导自然资源分局、所日常管理建设工作。2.牵头组织全局性重大会议与活动。制定机关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局请销假备案。3.负责全局政务联络和值班工作,负责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值班安排和相关事项的落实工作。4.负责局党政印鉴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各单位和各自然资源所(分局)的印鉴管理工作。5.负责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6.负责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的组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整理印发。7.负责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办公用房、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的申请、调配管理及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报刊的订阅和分发管理工作。8.负责局机关车辆的调度管理和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政工科
1.负责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承担人事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工作。2.负责编制教育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局内部人事管理制度。3.负责干部职工的任免、考核、调整、奖惩、教育、培训、推先选优等工作。4.负责工资、福利、津补贴等待遇落实;负责职工体检工作。5.负责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6.负责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的登记及年检工作,指导事业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的登记及年检工作。7.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等工作。8.负责局目标考核工作。9.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10.负责局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的聘用、劳资、奖惩、辞退等工作。11.负责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口支援和精准扶贫工作。12.负责全局权责清单相关工作。
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科
1.拟订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承担报上级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级重大专项规划,指导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工作,完善规划实施政策。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海洋空间保护开发等重要控制线。2.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耕地、林地、草原(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转用政策并组织实施。3.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査,落实自然资源督察工作。4.承担报上级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全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5.负责抓好乡村振兴相关工作。6.拟定设施农用地备案政策并组织实施。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
1.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有关重大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采取相关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2.承担森林、草原(地)资源保护发展和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森林资源采伐限额和林地定额,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负责公益林管理,监管建设项目林地使用工作。承担草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工作。3.负责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地)改革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流转工作。承担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4.牵头负责林业违法违规案件的行政执法工作。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科
1.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监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等工作。2.负责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系统内专业统计监测管理工作。3.开展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4.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5.负责局信息化及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数据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承担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1.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2.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3.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用地供应,负责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4.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含作价入股)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