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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力(常规电力)、燃料(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能源装备等行业的行业标委会组建和换届工作。

第四条 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等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下统一简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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