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行转租合同的效力,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自行转租合同无效。从《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进行转租的行为没有经出租人同意,其性质显然属非法转租,这种情况下转租合同当然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自行转租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行为。非法转租亦属无权处分。因为对于转租而言,虽然承租人擅自转让的只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而非他人财产的所有权,但承租人擅自将占有、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实际上是非法处分他人财产所有权权能的行为。既然非法转租属无权处分行为,其当然是效力待定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自行转租合同有效。自行转租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有效成立,与出租人没有关系。
对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依《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当然有效或无效并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转租虽未经出租人同意,但这并不发生改变转租合同性质的后果,转租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生效。因此,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也为有效合同,只不过该转租合同的效力随着出租人对原租赁合同是否行使解除权而发生变化。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的规定,承租人白行转租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所以,在出租人不解除合同时,转租关系依然存在,转租合同当然有效。在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原生效的转租合同只不过随着出租人解除合同权的行使而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而非转租合同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