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府办函〔2012〕140号),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设定为4个等级。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副市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Ⅲ级、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员会秘书长(市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组织协调。
在遭受灾情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的巨灾情况下,必要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Ⅳ级响应以下的自然灾害,根据灾情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必要时市上给予适当帮助。
(一)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接到市减灾委员会启动Ⅰ、Ⅱ、Ⅲ、Ⅳ自然灾害应急响应通知或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市民政局救灾科第一时间向分管局长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分管局领导向局长报告启动本预案,由局长确定启动本预案,进入救灾应急状态。
(二)响应措施
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开展以下工作:
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报告。
2、指挥部指挥组立即与水务、国土、气象、地震等部门和相关区县沟通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根据了解的信息和相关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实际危险,特别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根据即将发生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区县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提出应对要求;
3、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队到重点受灾区县、乡镇查看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到受灾地了解灾情,了解救助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救灾后勤保障组协调向受灾地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采购和调拨,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5、救灾物资捐赠接收组视灾情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救灾捐赠款物。
6、灾情稳定后,指挥部根据灾情和受灾区政府的申请,制定市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市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7、检查各区救灾措施的落实和上级拨付的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
8、灾情结束后,指导受灾区县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科提出预案终止建议,由分管局长向局长报告,决定预案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