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水务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旱灾害防治规划、供水规划、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规划等水务规划。制定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务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区)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大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
(三)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工作。
(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山洪灾害防治及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大中型水库防汛预案的审查工作。承担防御水旱灾害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区域的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及水行政执法,开展涉水活动水行政执法检查。
(七)组织开展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的审查、监督、管理。
(八)承担河长制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负责协调、督促、落实总河长、总河长办会议确定的事项。督导县(区)、乡镇同步全面落实河长制相关工作。督促市级相关部门(市级河长联络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落实责任,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市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和综合防治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管理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组织开展重大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除险加固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十一)指导城乡供水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相关工作。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全市供水价格测算工作。承担供水行业的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城镇(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截污干管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全市生活污水处理价格测算工作。承担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应急局的职责分工。
市应急局与市水务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市应急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市水务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市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市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送工作;组织编制市内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水旱灾害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保障工作。
(3)必要时,市水务局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排水设施(除截污干管)的建设,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水务部门管理。市水务局负责城区截污干管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城区排水设施的维护、改造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