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重大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提高行政效能,营造更加优良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推进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年度重大项目,政府和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投资所实施的企业新建和技术改造、房屋建筑、城乡道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规模以上建设项目以及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行政过错,是指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建设项目进展缓慢、人为停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行政过错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追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首问负责制,对项目业主咨询问题不按要求登记、不解答、不给予具体指导说明的;
(二)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向项目业主说明理由、不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四)不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造成业主多次往返送件、建设项目报批延时或开工进度滞后的;
(五)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相关项目申报事项的;
(六)对涉及多个部门许可的建设项目,本部门不及时主动协调,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七)应参与项目联合审批而借故不参与或对决定的联合审批意见顶着不办的;
(八)人为设置障碍,故意刁难项目申请人,吃、拿、卡、要及要求项目申请人报销费用的;
(九)强行或变相指定中介技术机构开展项目涉及的中介技术服务的;
(十)不及时将有关事项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回复申请人,给项目推进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十一)其他违反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或承担项目主体责任、主管责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国家关于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党委、政府关于项目建设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二)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规定,拒不办理建设工程法定手续的;
(三)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拆迁、评估等工作中纵容、包庇、放任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报告,造成建设项目投资费用增加的;
(四)强行指定某中介机构开展服务的;
(五)对按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标的,或对按规定应实行比选的建设项目不实行比选的;
(六)对依法应当实行工程总发包的项目故意肢解发包的;
(七)对应当进入市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规模以上建设项目,擅自在场外组织交易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九)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十)不认真加强工程监管,致使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
(十一)由于主观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工期拖延,不能完成预期任务要求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第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支持、配合和协作项目推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影响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的;
(二)不顾全大局,只顾本单位或小团体利益,对应支持、配合的建设项目不给予支持、配合的;
(三)对政府决策的项目工程计划安排,不认真履行协作、协办职责,行动迟缓,影响工程进展的;
(四)在项目实施推进过程中,不予配合,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的;
(五)服务质量差,效率低下,致使分项工作任务达不到项目整体要求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第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扣发当年目标管理奖金;
(六)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七)告诫、诫勉;
(八)责令辞职;
(九)辞退、解聘。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认定、处理、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监察局、自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