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县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资格进行审验和管理。凡专业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省气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认证书,个人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禁止无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第十八条 对专业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气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实行资质与资格审验管理。凡专业从事防雷工作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个人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禁止无证或超出资质等级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