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宣传、信息、政务公开、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固定资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及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三)政策法规处(挂改革发展处牌子)。提出自然资源、规划领域的地方立法计划建议,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承担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研究。承担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财务计划。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绩效评价。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的资金管理。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局。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市政府确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等工作。承担全市重大自然资源权属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挂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牌子)。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拟订和交易平台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动态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组织考核评价。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七)国土空间规划处。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海洋空间保护开发等重要控制线以及生态、农业、城镇空间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部门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八)详细规划处。承担全市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的协调和管理。负责分区规划、相关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指导全市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辖区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挂行政许可服务处牌子)。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规划实施的总体协调和政策技术指导。承担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市级重大项目选址的前期研究和论证,承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审核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承担行政许可、日常管理服务类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指导县(区)行政许可有关工作。
(十)耕地保护与生态修复处(挂国土绿化处牌子)。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承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补充耕地指标的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指导或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森林和湿地生态修复、海域海岛海岸线(港口岸线除外)整治修复和海洋生态修复工作。
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拟订国土绿化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森林城市建设。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地质矿产管理处。拟订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动态监管和信息发布。监督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承担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地质工作资金项目及地勘成果。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地质勘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工作。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海域海岛管理处(挂海洋预警预报处牌子)。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承担涉海区划、规划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空间资源的监视监测和评估。管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及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承担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科学调查政策和制度。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和公报。建设和管理全市海洋立体观测网,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指导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承担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林业处(挂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管理处、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牌子)。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政策措施,负责、指导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利用政策,指导林业产业发展。承担林业改革工作。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按分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负责林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拟订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利用规划、政策。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生态系统修复。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的开发利用。参与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拟订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调整、规划、建设相关工作。
(十四)国土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海洋测绘等重大项目。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承担测绘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负责地图管理。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承担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市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挂执法监察局牌子)。建立并实施自然资源督察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查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上级部门对舟山监督检查的联络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性、区域性执法行动。指导协调县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承办来信来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