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测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舟山实际,组织起草有关城乡规划、村镇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技术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城乡规划、测绘和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舟山市规划局
(二)负责我市城市化的有关政策、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拟订我市城乡规划、测绘和村镇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规划编制计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全市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编制工作。
(三)负责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论证、审查、报批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镇、村庄规划的论证、审查、报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全市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我市城市规划区外重要项目的选址;指导全市村镇规划编制并对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和中心镇总体规划进行技术审定工作。
(四)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评审;负责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竣工核实工作,对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五)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资格和市场;依法查处测绘与地理信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地理信息数据变化监测工作;负责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质量管理工作,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六)负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和相关的政策、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督促县(区)推进乡镇、社区和行政村规划的编制;指导村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渔农村住房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配合做好中心镇、村建设试点工作。
(七) 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
(八)承办市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