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职责。
(三)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监督、指挥、评价的职责。
(四)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综合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综合管理、景观照明设施设置方面的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管理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城区路幅宽度20米以下(含20米,下同)道路、雨水和雨污合流排水设施、路灯及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区路幅宽度20米以下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和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或实施;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和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20米以下市政道路户外广告、指示牌与构筑物设置的审批和经营性停车、洗车行业的管理。
(八)负责城区路幅宽度20米以下道路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承担城区重要精品线路和城市主要节点、重要楼宇及标志性建筑的景观照明工作。
(九)负责城区级城市广场的管理和维护。
(十)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行为的监管,制止、查处正在实施建设规划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