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厅(局)要在上年的12月底前联合向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报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申请中央资金示范项目申报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省级计委对可研报告的批复。
第六条 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已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当年资金可能,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择优选取,联合下达年度示范项目投资计划。
第七条 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已批复的可研报告抓紧组织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