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四)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组织拟定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酒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承担单纯性餐饮服务公共场所执法检查职能。
(六)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和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七)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商)品召回制度。
(八)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和违法广告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实施技术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用包装材料监督管理;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十五)组织实施中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六)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镇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加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牌子。增加的职责是: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间的联络工作、承担对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
(十七)组织推进知识产权、商标品牌战略规划实施,拟订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转化实施和交易运营的激励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八)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全县价格社会监督、价格公共服务和价格信用建设。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