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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苏州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是2010年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是依据国务院批复的《太湖流域防洪规划》,水利部、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东太湖综合整治规划》以及国务院批复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列入国家重点治理的工程项目。为提高太湖流域防洪、供水能力,改善东太湖水生态环境,保障供水安全,恢复东太湖的综合利用功能,优化发

《苏州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是2010年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是依据国务院批复的《太湖流域防洪规划》,水利部、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东太湖综合整治规划》以及国务院批复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列入国家重点治理的工程项目。为提高太湖流域防洪、供水能力,改善东太湖水生态环境,保障供水安全,恢复东太湖的综合利用功能,优化发展环境,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实施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项目。

第二条 苏州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位于吴江市和吴中区两个行政区,工程涉及不同行业、建设内容较多、投资额巨大。为了切实有效地推进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早日发挥项目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部《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农经〔2010〕4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苏州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要求,结合本项目投资建设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苏州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治理好太湖、重现太湖碧波美景的重要指示,是保护好太湖流域水资源、水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吴江市、吴中区政府及市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照规划设计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好项目确定的建设任务。

第四条 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程序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五条 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六条 本工程建设应认真开展“三个安全”(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建设,建立有效约束机制,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与目标

第七条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在东太湖内疏浚行洪供水通道,实施退垦还湖,并相应调整堤线,平整低矮圩堤,清除污染较严重的底泥,对湖滨带进行生态修复,建设生态示范基地。工程内容包括:行洪供水通道工程、退垦还湖(含堤线调整)工程、生态清淤工程和东太湖水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滨湖湿地水生态修复工程与生态示范基地工程)等。

第八条 项目建设目标是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体要求,采取综合整治措施,力争通过本次治理使东太湖的自然环境得到最大限度的理性回归,从而满足流域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和生态功能恢复的需要,保护湖泊形态,控制湖泊沼泽化进程,发挥东太湖资源的综合效益,保证周边以及太湖下游地区的生产、生活需求,促进流域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机构

第九条 苏州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是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的领导机构,由苏州市政府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吴江市市长和吴中区区长组成。苏州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国土局、环保局、省太湖渔管办、规划局、农委、吴江市政府、发改委、水利局、吴中区政府、发改局、水利局、吴江市东太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吴中东太湖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在苏州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组织协调东太湖综合整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工作;组织各子项目专项可研报告的编制和申报;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协调和监管;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工作;审核项目施工方案和实施计划;协调相关区域城市建设规划修编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修编;协同做好上级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本工程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已明确的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研究、审核、确定各单项工程建设工期和实施次序,制定、审核工程投资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督促项目法人按计划实施;负责做好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严格督查项目法人对项目批文的执行情况,确保全面实现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的各项目标;负责做好本工程实施情况的汇报工作,定期向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省太湖办、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上级部门汇报本工程的实施情况,接受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省太湖办、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等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十一条 苏州吴中东太湖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吴江市东太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太湖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委托编制和申报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工程开工报告、工程招标工作和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报批手续;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工程竣工审计;申报竣工验收和其它专项验收等。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等负总责。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任务分解

第十二条 本工程由吴中区、吴江市两个行政区负责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对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批复,由苏州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的整治内容进行任务分解,统一协调;合理分摊工程任务,保障项目的建设工程内容全面实现。

第十三条 合理分解建设任务。退垦还湖工程、路堤结合工程、建筑物工程由吴江市、吴中区分别组织实施行政区划内的建设内容;行洪供水通道工程和生态清淤工程由苏州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下达任务,吴江市和吴中区各自承担区域内的工程任务。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工程任务比例分割下达。

第十四条 根据行洪通道工程、退垦还湖(含堤线调整)工程、生态清淤工程、水生态修复工程等单项工程特点,由苏州市水利局商吴江市、吴中区水利部门和吴江市、吴中区的“东太湖公司”确定实施主体,直接组建或委托组织建设单位。

第五章 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十五条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项目法人按照规定将招标备案报告及有关附件报苏州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苏州市水利(水务)局招标办备案,并按规定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六条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向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开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开工申请的审批后,报苏州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监理,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要求,必须委托乙级资质以上(含乙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实行建设监理。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由苏州市水利(水务)局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六章  项目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有项目法人单位自筹,省级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适当支持和补助。省和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拖延、截留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充分发挥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健康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吴江市、吴中区地方政府要负责落实好项目的配套资金,与中央、省安排的资金同步到位。专项资金要与其它各类资金互相衔接,科学调度,充分发挥好资金的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要认真编制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报送苏州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是工程资金管理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应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法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项目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苏州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实施的管理模式是“一个领导机构和管理办公室、两个建设法人”的建设管理模式。市东太湖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工程项目综合管理,牵头做好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苏州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吴江市、吴中区工程任务的分解及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分解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发改、财政部门是国家、省专项补助资金的责任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全过程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水利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负行业管理责任,应加强对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的计划管理和指导,工程技术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苏州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在项目前期、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各个阶段,以及在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利用、规划、渔业、农林、旅游等方面全力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纪检派驻制度,由苏州市治太工程纪检监察派驻组及吴江市、吴中区纪检监察派驻组对本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监察,受理举报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东太湖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187号)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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