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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07/16115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对其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有关部门、法制专业组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5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对其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有关部门、法制专业组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5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废止1995年公布实施的《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该条例针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做了明确规范,并根据苏州地方特色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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