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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安全保障

2022/07/1654 作者:佚名
导读:加大力度和处理能力 (一)继续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制度,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水源保护机制,扎实推进第二水源和应急水源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监控,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严格限制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污染项目。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建立水草、

加大力度和处理能力

(一)继续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制度,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水源保护机制,扎实推进第二水源和应急水源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监控,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严格限制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污染项目。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建立水草、蓝藻打捞机制,依法发布水文预报,加强对排污口建设的监管,抓好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

(二)进一步提升突发污染预警应急处置能力。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利(水务)、海事、住建等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供水系统周边污染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明确污染风险物质、类别和等级,据此配备在线监测和快速检测设备。各地要尽快建立城市供水应急处置专家库,完善供水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沿江各地要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实施改造要抓好

(三)加快水厂深度处理改造。我市以湖泊水为原水的各水厂都制定了深度处理改造计划,并在抓紧实施。然而,长江水运繁忙,两岸码头和化工企业密布,加上三峡工程导致上游水量减少,咸潮不断上溯,长江水源面临的安全风险不断加大。为此,省政府已明确沿江各市以长江水为原水的水厂也要实施深度处理改造。因此,沿江各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早谋划、早启动,积极研究水厂深度处理改造工作,借鉴已完成深度处理改造水厂的经验,加快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力争到2016年底前完成所有水厂深度处理改造任务。

(四)加快供水老旧管网改造。各地要紧紧抓住国家和省对城乡供水管网,特别是对镇村供水管网加大资金扶持的机遇,把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优先改造管道材质差、建设年代久、漏损严重和对供水水质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已经实现区域城乡一体化供水的地区,尤其要加大镇村供水管网的改造步伐,减少供水漏损和管网二次污染,增强供水的稳定性,杜绝因管网污染引起的群体性卫生事件。

通知三、努力为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一)全力做好饮用水水质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饮用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要完善供水水质监管方式,形成企业自检、政府及部门监管、行业监测、公众监督相结合的水质监管体系。卫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各供水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水质信息公布制度,利用各类媒体发布水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供水企业要按照《江苏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实验室等级能力建设指导手册》要求,加大投入,确保2015年底前建成相应规模的等级实验室。各地要加强供水水质检测专业机构人员及水厂管理人员、运行操作人员和水质分析化验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二)切实加强重点目标安全防范。要加强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对原水水质特别是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要着力加强供水设施安保工作,加强巡查和保卫,对生产关键工序设施设备严加防范,取水头部、加氯间、出厂水总管、增压泵站、二次供水设施和过河过桥的管道等重要设施要防投毒、防破坏、防爆炸。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厂区,明确领导责任。对厂区生产和施工混杂的,要实行有效隔离,杜绝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

(三)加大供水设施建设财政投入。各地政府要继续加大供水行业的财政支持,各地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供水设施建设任务和实施计划向当地政府专题报告,积极争取将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加大地方财政投入。争取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市政工程配套费的一定比例用于供水工程。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要加强监管,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发挥效益。对于城乡统筹区域供水项目,结合收益的农村人口,争取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补助资金。

(四)依法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依法做好各类项目前期审批工作。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加强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落实参建各方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各地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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