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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6159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0月27日由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我受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主要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节约用水管理体制 根据《水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我市节约用水管理的现状,《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0月27日由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我受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条例》主要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节约用水管理体制

根据《水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我市节约用水管理的现状,《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同时,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明确了市、县级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地位,即“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以及市区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县级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在委托的权限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关于节约用水分类管理

为了有利于对节约用水进行分类指导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根据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条例》第十条规定:“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和月用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单位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月用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设施的单位用水(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同时,《条例》对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作了明确界定。

三、关于累进加价水费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为充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建立并形成合理的用水价格机制,根据《水法》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明确对单位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为便于实际操作,《条例》还就累进加价水费的用水类别、加价标准、征收方式和用途等作了明确具体规定。同时,为进一步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别规定:“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尚未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计划,落实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四、关于公共供水管网改造

防止和减少公共供水管网的漏失,是搞好节约用水工作的重要环节。针对我市公共供水管网都比较陈旧,且年久失修,公共供水管网漏失较为严重的现状,《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加强公共供水管网的改造、检查、维护,减少水的漏失,管网漏损率和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规定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供水管网改造。”

五、关于农业节约用水和地下水管理

鉴于农业用水在我市总用水量中占比较大,农业节约用水也是全社会节约用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分设四款对有关农业节约用水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考虑到地下水管理也是节约用水管理的重要基础,针对水污染事件较多和涉及浅层地下水利用的投诉较多的现状,根据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深层地下水水质、水量、水位的动态监测和管理。”“禁止在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水利工程安全保护区域开凿浅层地下水井;禁止擅自在城市、集镇内居民住宅区等建筑物密集地区开凿浅层地下水井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六、关于再生水和雨水利用

再生水和雨水利用也是节约用水的重要内容。为推动我市全面有效地利用再生水和雨水,《条例》专门将再生水和雨水利用单列一章,具体加以细化和明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再生水设施建设、水质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等内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分别规定了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对雨水的收集,以及对再生水和雨水优先使用要求等方面内容。

七、关于施行日期

鉴于每年3月22日是联合国确定的“世界水日”,也是“中国水周”的第一天,为更好地配合法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民节约用水的意识,《条例》专门将施行日期定为2010年3月22日。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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