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6月29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我受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决定废止《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作如下说明:
《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94年8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的道路交通管理,创造良好的交通、投资环境,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环保模范城市,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道路交通的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继颁布实施,交通安全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涉及到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依据、执法环境和交通状况有了很大变化。该《规定》中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且部分内容滞后于大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上位法已规定得比较全面、具体,《规定》中的其他内容,在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基本上都已涵盖。今后,我市将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对该《规定》及时予以废止是必要的。
以上说明连同《废止决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