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城乡规划、城乡勘察测量和城乡规划设计、城市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桥梁、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市容综合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城市路灯与城市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我市有关地方性实施细则及规范性文件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参与研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组织编制我市城市、城镇、工业园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园林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编制城市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桥梁、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牵头组织编制或协调城市各专项规划,负责审核上报镇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中心镇总体规划,参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对建设项目提出用地规划选址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建筑设计要点、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三线图。
(四)负责对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提出设计要点,审核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核发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组织编制本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设置,核发《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许可证》,并实行跟踪管理,负责城市景观环境(包括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城市灯光及其他构筑物等)的规划管理。
(六)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涵洞、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档案管理,做好相关科学技术、科技情报的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
(七)负责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区绿化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八)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服务质量,负责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城市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
(九)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公共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及城市照明的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区城市道路照明及公共景观照明管理和养护工作。
(十)负责城乡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城乡规划和市政建设的各种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制止、纠正或撤销违反城乡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章搭建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城市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