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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解读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11月1日起,《荆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在我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从事经营的停车场实行备案管理。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营性停车场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经营性停车场,向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其中,中心城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工作由市城管执法督察支队具体实施。自本月1日起,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办理工商和

11月1日起,《荆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在我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从事经营的停车场实行备案管理。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营性停车场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经营性停车场,向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其中,中心城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工作由市城管执法督察支队具体实施。自本月1日起,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备案登记;对于已开办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于今年(2017年)12月31日前完善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由经营者书面提出备案申请,填报《荆门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后,作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决定。

违反《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停车场未经备案开展对外经营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停车场擅自停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对外经营的停车场设施缺失或者损坏影响停车管理或者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停车信息未纳入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我市城管部门将定期组织对停车场经营者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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