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档案管理、政务信息等工作。承担行政效能督察和重点工作督查督办。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开展重大问题、重大政策研究和形势分析,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负责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起草自然资源、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公益诉讼有关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二)调查登记科(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拟订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耕地分等、水、森林、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监督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重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三)开发利用科(所有者权益科)。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并监督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拟订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并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市直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四)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制定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修改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协调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编制全市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利用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负责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初审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县(市)、乡(镇)、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五)用途管制科(行政审批科)。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临时用地审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拟定规划设计条件,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负责各类建设项目“一书两证一核实”证书发放工作。指导县(市)“一书三证一核实”证书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六)建设工程规划科。负责市中心城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方案的审查;负责户外公共场所、建筑物外立面装修等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参与研究拟定建设工程项目公共配套设施政策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建筑方案的批前公示批后公布;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放验线管理,负责组织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竣工核实。指导县(市)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七)基础设施规划科。承担市域范围内国家、省、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规划研究、初审;负责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的技术性审查;负责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项目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负责基础设施项目批后跟踪落实,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综合验收。
(八)耕地保护科(生态修复科)。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指导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指导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拟订并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林业相关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造林绿化、退耕还林、林业血防、荒漠化治理、全民义务植树等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九)矿产资源管理科(地质灾害防治科)。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发证采矿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发证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负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监管。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协助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协助实施省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森林资源管理科。负责森林、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天然林、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保护和恢复、疫源疫病监测。负责生物多样性和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参与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一)林业发展科。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改革等相关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流转工作。指导编制全市国有林场、林木种苗、林业产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木种苗行业管理,指导林木良种选育和申报工作。 组织种质资源库普查和建设工作,指导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指导林业产业基地、林产品加工项目建设、森林旅游和林下经济发展。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森林保险等工作。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林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测绘地理信息化科。负责拟定全市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全市地图编制、出版、展示及登载管理;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保密和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审批;负责组织协调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实施地理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质审核和测绘行业管理。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监督管理地理信息的获取和开发应用;负责全局技术信息化统筹管理;负责信息化和大数据管理工作,统筹推进自然资源业务信息化建设。负责电子政务工作。
(十三)执法监督和信访科(市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调查处理土地、矿产、林业、测绘和地理信息违法举报事项,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市执法监察和信访工作,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县、市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重大信访事项。承担对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重大专项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各级督查机构对荆门市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督办工作。负责与综合行政执法的衔接工作。
(十四)财务科。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釆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转移支付和绩效管理工作。管理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
(十五)人事科。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和市委规定的干部管理体制和权限管理干部。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科技创新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驻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