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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正文

2022/07/16203 作者:佚名
导读: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的避免因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荣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的避免因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荣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荣县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由县人民政府处置的小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县国土资源局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出现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处置的中型地质灾害时,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协助处置。

县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 县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应急办主任)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县人武部、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发改和科技知识产权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建住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牧业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环保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安监局、县扶贫,,移民局、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气象局、国网荣县供电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协调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指挥部成员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监测网络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告知当地乡镇政府,并报请县政府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社区)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居)民手中。

3.2.4各隐患点应急预案编制落实

各乡镇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点落实应急预案,包括:基本情况、重点防范时段、预警信号、撤离路线、避让地点、设置警示标志、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分工、应急处置,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3.2.5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两卡”的要求(防灾明白卡和避灾工作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各乡镇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速报县政府,并抄报县国土资源局。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各乡镇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后,应在3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并抄报县国土资源局。

3.3.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等4个级别。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政府立即上报并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国土资源、规建住房、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应急、卫生、公安、武装、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政府立即上报并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国土资源、规建住房、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应急、卫生、公安、武装、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规建住房、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应急、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报请县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荣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进行。

7 部门职责

7.1 紧急抢险救灾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受灾乡镇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规建住房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国网荣县供电公司局等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失,组织抢修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工作,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受灾乡镇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受灾乡镇学生的就学问题。

7.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控制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做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住房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协调国土部门对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进行处置;负责河道、水利设施及周边管护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并对洪水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

国网荣县供电分公司负责水电建设项目生产场所和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县规建住房局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及周边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县扶贫移民局负责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各乡镇、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安监局负责做好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受灾乡镇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如发生的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水、气、渣污染),县环保局负责配合进行水、气、辐射环境等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7.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卫生院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受灾乡镇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受灾乡镇卫生院提供技术支持。

县农牧业局负责组织受灾乡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受灾乡镇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7.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受灾乡镇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受灾乡镇和通往受灾乡镇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国网荣县供电分公司和各通信企业要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和通信设施,保证电力和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7.5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协助受灾乡镇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受灾乡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各有关保险公司负责及时做好相关理赔工作。

7.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适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指挥部;县政府新闻办应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把关,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7.7 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8 其他职责

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要严格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工作。

9 应急保障

9.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按《荣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煤、电、运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9.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9.3 应急技术保障

9.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必要时,请求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给予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技术指导。

9.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9.4 宣传、培训与演练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

9.5 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10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1 预案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荣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10.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每三年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1 责任与奖惩

11.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11.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2 附则

12.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2.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2.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12月1日印发的《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荣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防的通知》(荣县府办发[2011年]51号)同时废止。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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