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烟台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住房保障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并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承担商品房预(销)售职责,负责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预售资金使用。
(四)承担监督指导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任;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质量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用房的归集与监管。
(五)承担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责任;负责监督指导危险房屋管理安全鉴定、房屋虫害防治和物业装饰装修市场活动。
(六)承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责任;负责拟订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负责拆迁单位资质管理。
(七)负责城市及城厢、古柳、龙旺庄、冯格庄、柏林庄五个办事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代表市政府确权发证;负责管理城市房产档案;负责房屋登记权属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八)负责制定全市房产测绘、房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指导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
(十)承担落实房产政策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责任。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