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
(一)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管线年度维修和改造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管线安全隐患,并接受相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日常维护,保护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
第二十八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制定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管线发生事故应当按照本市管线抢修预案和专业抢修预案组织实施。管线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非工作日顺延)补办批准手续。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不得阻碍、干扰。
第二十九条 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条 在管线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管线进行建设;
(二)擅自开挖、勘探;
(三)损坏、占用、挪动管线构筑物和其他相关附属设施;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走向示意标志;
(五)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六)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七)擅自接驳管线;
(八)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线信息管理,建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负责做好全市规划区内管线信息的收集、整理入库、维护、利用和更新工作;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通过信息系统共享的数据接口,及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信息,以保障管线信息的现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管线综合探测,并结合各管线权属单位上报信息,及时将管线探测资料、竣工资料和补绘资料等信息输入系统,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各管线权属(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十四条 涉及管线信息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制定获取、登记、使用、审批、销毁管线信息等规定。
储存管线信息的库存及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存储、处理、传递管线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