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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全文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动能转化,以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为契机,以培育装配式建筑及其周边产业发展为抓手,依据“重点先行、全面推进”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落实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做好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源头把控,明确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的管理体系和行业规范标准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动能转化,以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为契机,以培育装配式建筑及其周边产业发展为抓手,依据“重点先行、全面推进”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落实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做好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源头把控,明确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的管理体系和行业规范标准,确保我市装配式建筑稳步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任务目标

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实际情况,设立重点推进区域为站前区、西市区(含沿海产业基地)、鲅鱼圈区;积极推进区域为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大石桥市、盖州市(含北海经济开发区、仙人岛经济开发区),鼓励推进区域为老边区(含辽河经济开发区)。

2019年,重点推进区域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单体建筑装配率应达到20%及以上;积极推进区域达到4%,单体建筑装配率应达到17%及以上;鼓励推进区域达到3%,单体建筑装配率应达到15%及以上。2020年,重点推进区域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2%,单体建筑装配率应达到25%以上;积极推进区域达到10%,单体建筑装配率应达到20%以上;鼓励推进区域达到8%,单体建筑装配率应达到18%以上。2021年至2025年,重点推进区域逐年提高占比不低于4%,积极推进区域及鼓励推进区域逐年提高占比不低于3%;到2025年,全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占比达到30%以上,单体建筑装配率应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认证标准。各相关比例数据标准将根据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及省政府要求适当调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年度发布。

(二)采取装配式建筑的项目范围

1.政府投(融)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政府投(融)资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适合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

其中,政府投(融)资建设的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等大空间大跨度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市政桥梁等应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等建设项目按照物美价廉、经久耐用的原则,大力推广以轻型钢结构为主的农村装配式建筑,风景名胜旅游区要发展现代木结构装配式建筑。

2.非政府投(融)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应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

社会投资的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

3.对本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要求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中注明装配式建筑比例及装配率。其中,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或四层以下(含四层)的单体建筑,住宅小区临时售楼处及小区附属的物业、幼儿园、立体车库等小型单体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4.对土地已经出让,但尚未开发且未上报规划方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提交规划联审会的规划方案,应在满足原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

(三)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

1.对于符合采用装配式建筑要求范围内的单体项目,应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明确装配率。

2.对于符合采用装配式建筑要求范围内的群体项目,应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及单体装配率。

3.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及单体装配率要求,按照本方案中重点推进区域、积极推进区域和鼓励推进区域各自推进标准执行。

三、工作措施

(一)纳入绩效考核任务指标

市政府将依据省政府关于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按照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进行任务分解,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任务指标。

〔牵头单位:市绩效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二)纳入各级政府规划联审会审查内容

各级政府和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将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及装配率作为规划设计方案的一项要求,提交规划联审会审查。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建立装配式建筑示范区和示范项目

各级政府要从2019年起,做好本辖区内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确定本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示范区和示范项目。每自然年内,重点推进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开工项目数不少于2项,积极推进区域和鼓励推进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开工项目数不少于1项。要制定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进度表,按月上报市绩效办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四)做好源头管控

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根据住建部门提出的装配式建筑指标等建设条件,在规划条件中进行明确,由审批部门在规划方案审定时予以落实;国土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公共建筑等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提出建设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规划部门明确的规划条件中应包括住建部门提出的装配式建筑指标等内容,审批部门在规划方案审定时予以落实。

工程竣工后,规划核实部门应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对已竣工项目进行规划核实,并依法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予以处罚。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五)落实装配式建筑发展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应按照《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营政办发〔2018〕11号)文件要求,落实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其中,须重点落实的有:

1.对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2.对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可根据项目规模不同,允许不超过规划总面积的5%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3.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实行主体结构分段验收。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以施工成本扣除装配式预制构件成本作为基数计取。

4.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在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

(六)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辽宁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发〔2018〕3号)文件规定,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安全进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制定装配式建筑监督方案,明确监督要点,加强过程检查,形成书面监督检查记录。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七)建立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规范和标准体系

1.装配式建筑设计规程执行《辽宁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2016年版,2018年修编)及辽宁省《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规程(2017)》;

2.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制作、施工与验收执行辽宁省地方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构件制作、施工与验收规程(2016)》;

3.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计算按照《营口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标准》实施。其中,2019年采取简易计算法,即采用预制楼梯按照2%装配率核算、采用叠合楼板按照13%装配率核算、采用轻质隔墙按照2%装配率核算、采用成品化住宅全装修按照5%装配率核算;

4.钢结构、木结构装配式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执行;

(八)落实各参建单位责任

1.鼓励建设单位在实施装配式建筑时应用技术。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企业、预制构件生产、监理单位等参建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驻厂对预制构件生产进行监理。组织构件首次试拼装和现场安装样板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对结构关键受力钢筋连接节点进行随机有损取样检测。

2.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等,绘制节点详图;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形成设计专篇。应会同施工单位对结构施工、主要结构构件连接等提出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3.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施工工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预制构件首次试拼装和现场安装样板等制度。强化现场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工序管理,并留存质量保证资料和影像资料,确保工程质量。

4.监理单位应当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受力结构构件现场拼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要求,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旁站需留存影像资料。

加强预制构件生产监理,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驻厂监理的要求,对预制混凝土、保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连接件等实行见证取样,对预制构件生产工序进行监理,对预制构件出厂、进入施工现场按规定进行核验,未经核验不得使用。

5.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备、试验检测条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产品质量。预制构件应当按照经设计单位审核确认的预制构件加工图进行生产。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优先采用高强混凝土和高强钢筋生产,预制构件出厂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以及出厂检验报告。预制构件应当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码、合格标识等出厂标识,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显著部位。鼓励预制构件标设二维码、条形码、埋置芯片,实现产品全过程跟踪管理。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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