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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解读

2022/07/1697 作者:佚名
导读:市政府: 由我局负责研究起草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3号)、《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意见》(辽住建发〔2017〕164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营政办发〔2018〕1

市政府:

由我局负责研究起草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3号)、《关于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意见》(辽住建发〔2017〕164号)、《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营政办发〔2018〕1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好源头管控,加强政策落实,提出我市现阶段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具体指标体系和工作保障措施。现将文件中的主要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标体系和适用工程范围

装配式建筑的发展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因地制宜并适当引导。文件中依据各县(市)区建筑业发展情况和基础,将装配式建筑推广划分为重点推进区、积极推进区和鼓励推进区,就是本着“重点先行,全面推进”的原则,使我市装配式建筑能够有层次、有侧重的稳步发展。与此同时,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和装配率的指标体系设定,也是为了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完成省政府对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任务要求具体体现。

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具体工程范围,是为了进一步落实省、市两级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文件要求,并使文件具备更强的可操作性。

二、做好源头管控

装配式建筑在推广初期,肯定要面临技术不成熟、工程造价高、施工经验不足、业主接受能力偏低等问题,而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是建筑行业从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建筑业转型的必由之路,也是转换经济驱动方式的重要课题,需要政府发挥政策引导和推动作用,做好源头管控。

首先,要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装配率和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等装配式建筑指标。其次,国土部门要根据规划条件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第三、各级政府规划联审会,要将装配式建筑指标纳入审查内容。第四、要从设计、审图、审批、监管、验收等多环节入手,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监管体系和规范体系

装配式建筑对于我市来说是新生事物,装配式建筑的最终产品是建筑物,关系到居民生活质量和安全,在发展初期,必须在监管体系上规范化,同时明确装配式建筑在设计、审图、装配率计算、构件生产、施工、验收等方面执行的标准和规范,并逐步完善,使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可以稳步推进。

当否,请指示。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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