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我县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实施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县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审核;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和有关项目的论证、会审;指导、审核各镇土地利用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测绘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具体政策和办法;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指导并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
五、贯彻实施国家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实施土地确权、定级和登记等工作,指导乡镇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县土地资源、土地市场管理和政府审批的土地收回、收购、储备、出让、拍卖等工作;制定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和转让审查、审批登记;承办对外合作区块的审核、报批;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产资源信息、地质资料汇交和资料档案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资格,管理成果;审查监督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地貌景观并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组织对本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刨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申报事宜。
十、组织并管理全县基础测绘、辖区内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测绘项目;负责全县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测绘任务登记工作;依法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负责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负责县外组织、个人来县测绘的审查、报审;根据授权发布我县重要的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县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国家、省、市、县财政拨给的地勘费、测绘事业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土地税费征收、使用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土地、矿产和测绘科技成果的登记、审核及推广使用;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国土资源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