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对应省厅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局领导日常公务活动安排。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文电、机要、档案、密码、印章、保密、保卫、值班、政务信息、政务督查、公文审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民族宗教、国防动员、政行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后勤保障工作,承担重要事项催办督办、公文流转办理工作。承担局会议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的组织协调与会议纪要记录起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有局领导出席的专业性会议方案的审核。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公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物业管理等工作。牵头负责全系统政务公开、双拥、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城市创建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效能建设。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科(对应省厅综合处)
负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综合性业务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政策、规划、计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审批总量核定、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负责统一提供环保业务指标数据。牵头污染防治攻坚战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绿色发展等五大发展行动相关工作,承担市实施绿色发展行动专项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起草业务综合性文件、讲话材料等。审核公报、文献。负责组织编制环境年鉴、地方志(环保篇章)等。组织开展和协调综合性调研。编制“双高”名录及生态环保综合名录。承担市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军民融合相关工作。承担跨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事务,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放管服”改革、“四送一服”和“千干扶千企”等工作。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担生态环境、核与辐射安全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研究拟订,归口管理专业性法规规章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组织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开展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报备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生态环境、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性法规后评估。负责依法行政、普法、地方立法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归口管理局法律顾问和国际公约市内立法配套工作。牵头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具体应用的解释。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核与辐射安全等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关规划、计划、管理办法,承担生态环境、核与辐射安全等地方性标准立项、协调、报批和报备等工作,组织实施标准评估工作。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法治宣传教育,落实《科学素质纲要》,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等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和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运维局政务新媒体。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生态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承担涉及社会组织的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队伍建设。负责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绿色创建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生态文化产品策划制作推广等工作。牵头负责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和调整。开展环保设施公众开放工作,协调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人事科(离退休人员服务科)(对应省厅人事处)
负责市、县(区)生态环境保护干部队伍建设、行政体制改革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监督、劳动工资、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出国留学、访问学者选派、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干部挂职(学习)锻炼、个人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培训、职(执)业资格和证书审核发放等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协助管理县、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的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科技外事与财务科(对应省厅科技外事与财务处)
负责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承担市级生态环境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相关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基本建设、国有资产、集中支付、能力建设项目等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政府采购、规范津补贴、非税收入、固定资产、银行账户等工作。牵头负责各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谋划、筛选、资金分配和申报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协助开展科普工作。协助开展市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技术工程示范等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参与指导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等工作,指导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承担扶贫、对口援助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对外合作交流。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外资项目的引进。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及风险防范工作,协助管理境外生态环保非政府组织市内活动。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来蚌合作交流人员、在市内召开生态环境国际会议的组织协调和其他外事管理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自然生态保护的政策和规定。起草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地方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标准。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监管制度,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物种资源(含生态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谋划、筛选及资金分配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市内履约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水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拟订本市水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制度。统筹协调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承担水生态环境行动计划、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协调与监督。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承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指标核算等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市级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参与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开展水环境调查和水环境形势分析,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助做好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谋划、筛选及资金分配工作。承担市水污染防治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以及机动车船排气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编制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大气、噪声环境调查和大气环境形势分析,开展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计划。建立对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市重点大气污染排放清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高污染燃料目录,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大气移动源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组织协调全市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承担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指标核算等具体工作。参与指导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实施蓝天保卫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相关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目标、战略、政策、规划制度,指导部门、行业和县区开展相关实施工作。牵头承担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相关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相关会议。组织实施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科研、宣传、立法、投融资、碳捕集利用封存和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全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承担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适应气候变化、开展碳排放标准及低碳技术目录拟订、低碳标识和认证推广、低碳试点示范、气候变化风险评估等工作。协助做好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谋划、筛选及资金分配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承担染污地块、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指标核算等具体工作。协助做好本市土壤污染治理项目的谋划、筛选及资金分配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固体废物跨市转移许可,组织落实危险废物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相关国际公约市内履约工作。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生态环境监测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对应省厅监测处、安全处)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拟订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地方性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工作。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和监测信息。指导管理监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监测质量管理、监测机构监管等工作。指导协调其他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承担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性政策、专项规划拟订、信息公开、科普宣传等工作。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涉核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和对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环境管理的督查。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负责核与辐射安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相关培训。按权限对涉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批。负责核与辐射安全违法案件查处。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核设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放射性物质运输、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物质运输、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污染治理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理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铀(钍)矿的监察检查。组织相关核设施、辐射源和放射性物品运输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业务考核,协调管理国家安全和核安全文化建设。承担相关国际公约市内履约工作。归口联系市辐射环境监督站。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科(对应省厅办公室、环评处)
负责行政审批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相关工作,以及从源头准入到污染物排放许可控制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牵头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清单制度建设和“互联网 政务服务”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空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实施“三线一单”。按权限审批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复核,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协调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参与全市上报国家、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工作。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环保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牵头组织审核城市和乡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局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以及群团工作。协助局党组加强党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做好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局党组党的建设和中心组理论学习的组织、记录、信息上报等工作。负责基层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落实党内各项制度,指导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选好配强支部书记。组织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开展党内评先表彰活动,做好党员发展和收缴党费等工作。协助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机关纪律检查工作,承担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调查处理局系统内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负责局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儿工委、未保委、关工委等群团工作。负责局系统和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统一战线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