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用电是指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是违反供用电法规的一种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章用电: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四)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五)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对于上述违章用电行为,《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及《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使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电力管理部门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还应分别给予处罚。
(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的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如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对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三)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除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给予警告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对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同时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对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给予警告外;还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对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