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行政合同的订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首先要有缔约人。缔约人是订立合同的主体,他们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未来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因此,缔约人与合同主体并不完全一致,合同主体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有合同权利与履行合同义务的人,而缔约人可以是合同的当事人,也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缔约人是订立合同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之一。行政合同的缔约人在一般情形下至少应有一方为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的代理人。
(2)缔约人必须要有缔约的意思表示。缔约的意思表示通常由要约和承诺所构成,在采用公平竞争方式缔结的行政合同中,在要约之前还有行政主体发出的要约邀请。行政合同中的要约邀请通常是指行政主体发出的希望其他行政主体或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文件等是行政合同中要约邀请的基本形式。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明确要求作为订立合同意思表示的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行政合同的订立中,要约既可能由行政主体发出,也可能由相对人发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缔约人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体现出来。由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法律上一般要求行政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缔结,法律法规如果对行政合同的订立有其他要求的,还必须符合其他要求,如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合同的订立必须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的,还需经有关行政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