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行政法研究会成立至今,我国集中式行政法典的创制已有2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等。这些集中式行政法典既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规则,同时也贯彻了许多先进的法律理念,为新的执法方式的产生奠定了法律基础。其中与行政审批服务机构的产生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理念主要有:
1、行政便民。行政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采用便捷方式,方便行政相对人与政府打交道,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周到的服务。我国许多法律对此都规定了具体的、可操作的“便民”措施,有的甚至将“便民”直接确定为法律原则。
2、行政公开。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行为或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公民知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则对应着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3、行政效率。法律主要通过一些保障规定而保证行政效率。第一,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规定简易行政程序,使行政手续简单化。第二,设置时效或期间制度,使行政行为的各个步骤都受到法定时间的限制而不得拖延。行政机关的拖延,可能造成默许相对人的权利。第三,规定替代制度,即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由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履行的制度。
我国集中式行政法典贯彻的上述法律规则和法律理念,既是古今中外法学家和思想家对于行政权力应当如何运用而进行理性思考的结晶,同时也为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产生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法律规则和理念提示并要求各级政府必须采用最合适、最便捷、最能够为行政相对人看得见的方式,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否则就有违于这些法律规则和法律理念。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由于办公地点、办事程序和工作制度等方面的特点,集中体现了服务行政、阳光行政、高效行政的要求,因而是正当合法的。
2000年,浙江省率先进行了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建设的试点,200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始成立综合行政服务机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地政府为方便群众,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审时度势,锐意改革,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纷纷组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