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和有关政策,综合协调管理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设工作;配合物价部门管理房地产价格;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中的开发项目转让、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管理工作。
(二) 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备案,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二级资质,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和暂定资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和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中的项目转让、《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管理工作。
(三) 负责编制房地产综合开发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选址,会审房地产开发项目,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核发;负责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的开发和验收,并核发《综合验收合格证》;负责市政府组织的房地产开发重点项目的前期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业主招标等工作。
(四) 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管理,依法依规查处无证开发及各种违规违章开发。
(五) 参与本市住宅小区开发的管理,协调组织住宅小区建设综合验收;参与组织实施本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工作;指导和管理本市商品房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六) 负责指导全市各县(市)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七) 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统计工作。
(八) 归口管理衡阳市房地产开发协会及衡阳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日常工作;指导市房地产开发行业联合工会的日常工作。
(九) 承办衡阳市政府和衡阳市建设局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