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民防空的基本战略方案,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牵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和监督。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四、组织、协调和指导城市防空袭方案的制订、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训练、民众应急避险、疏散体系建设和管理。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应对灾害事故的民众疏散防护预案,组织开展防空防灾应急演习、演练等工作。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五、负责防空防灾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督促保障全市人民防空警报畅通。负责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民众应对灾害事故自救互救技能。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
七、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市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九、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防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参与市内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衡阳警备区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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